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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419516/2022-00043
生成日期: 2022-12-12
公開日期: 2022-12-12
發布機構: 吳中區財政局
文件編號: 吳財規【2022】6號
內容概述:
《吳中區區級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征求意見稿)
瀏覽量:

吳中區區級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區級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環保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蘇州市市級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吳中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保專項資金在吳中區范圍內使用。

第三條環保專項資金由區級財政結合上級下達給我區的生態環保專項資金、區級征收的排污費中區級的留成部分和當年預算中的污染防治資金等統籌安排。

第四條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體現公益、精準施策、結果導向”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環保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吳中生態環境局共同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會同吳中生態環境局下達環保專項資金的項目資金預算;參與項目管理;對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環保專項資金的撥付及其他相關工作。

吳中生態環境局負責提出環保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建議;組織項目申報和項目管理;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對項目的實施進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開展績效評價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圍繞國家、省、市、區環境保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主要支持完成污染減排重點任務、解決區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問題。重點支持國家、省、市、區制定的中長期環境保護規劃、年度計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項目,以及國家、省、市、區下達的重要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確定的項目。

第三章扶持對象及范圍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水污染防治。包括:區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水質較好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風險防范;國控、省控、市控斷面水質達標、污染防治;地下水環境保護等。

(二)大氣污染防治。包括:重點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工業區和重點行業有毒有害、惡臭氣體、揮發性有機物(VOCs)防治;機動車污染防治;油氣回收;應對氣候變化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和監測評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固廢危廢和污泥規范化處置;重金屬污染防治等。

(四)輻射污染防治。包括:電磁輻射、核輻射污染防治等。

(五)農村環境整治。包括:村莊工業污染源整治;農村生活污水、農業廢棄物處置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六)主要污染物減排。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總磷、總氮等主要污染物減排,以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增加的其他污染因子減排。

(七)生態環境保護。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編制;流域性、區域性、行業性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污染防治對策措施及環境管理技術研究;生物多樣性保護;其他生態建設和修復。

(八)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和運行維護。包括:污染事故預警、應急處置系統、環境監測監控、環境信息系統等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和運行維護。

(九)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包括: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環境教育載體建設;公眾參與。

(十)環境評估和獎勵。包括:環境污染鑒定和損害評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有獎舉報以及環保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考核獎勵。

(十一)國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八條專項資金不支持下列項目:

(一)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

(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置場、景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環境衛生和綠化等城市維護項目,食品基地建設等農業發展項目以及與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無關的其它項目。

(三)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或環境影響評價認定對社會或者環境有明顯不良影響的項目,國家、省、市、區產業政策、環保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項目。

(四)已獲得區財政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四章項目及資金管理

第九條安排的環保專項資金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屬于基本建設投資類的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條環保專項資金按照以下方式支持。
(一)項目類:
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十一)項的項目,計算方法為: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50%,其中,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為250萬元。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補助金額按項目投資金額在同類項目投資額之和中的占比進行分配。對項目驗收環節的項目績效分類認定分為“很好”“較好”“好”三類評定擇優補助。審計完成的項目以審計金額調整補助。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類項目(工程類項目除外)進行全額補助。對同一項目的補助兩年內不得重復安排。
(二)獎補類:
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十)項的項目,由環保專項資金根據項目情況安排。

第十一條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向所在鎮(區、街道)生態環境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由項目所在鎮(區、街道)生態環境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向吳中生態環境局和區財政局報送,區屬單位直接向吳中生態環境局和區財政局報送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生態環境部門主要對申報項目內容、范圍、條件等進行實質性審查,財政部門主要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等進行程序性審查。

第十三條申報環保專項資金的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事業單位。

(二)申報單位近兩年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行政處罰。

(三)申報單位近兩年的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不能為黑色或紅色。

(四)申報單位無《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的暫行規定》(蘇財規[2016]10號)所列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不得以項目的全部或部分相同建設內容重復申請使用本環保專項資金或其他區級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環保專項資金項目每年申報一次。

吳中生態環境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國家、省、市、區的有關政策、環保規劃和當年度重點工作,公布當年度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有關事項,組織項目申報。

第十六條吳中生態環境局應當建立和完善符合環保專項資金申報條件要求的項目庫,對項目入庫、入選名單、項目實施進度、竣工驗收、績效評價、后續支持等進行全過程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申報項目,需由吳中生態環境局組織市級環保專項資金評審專家庫中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對通過審核的項目,由區財政局、吳中生態環境局聯合報請區政府同意后聯合下達項目任務及資金計劃。

第十九條獲得環保專項資金的申報項目,項目實施單位一般應在收到下達的項目任務及資金計劃的通知后,當年內完成項目建設,及時開展項目竣工決算,并主動向吳中生態環境局報送項目驗收材料,申請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吳中生態環境局在收到并審核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項目實施和完成情況、社會和環境效益情況、日常運行和長效管理情況等申請驗收材料后,在1個月內組織項目驗收。

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十一)項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財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委托所在地審計部門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審計;未經審計并提供審計報告的項目不予驗收。

第二十一條區財政局根據項目驗收報告,按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做好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績效監控和結果應用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執行財經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環保專項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在環保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中失職、瀆職等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專家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回避制度,嚴格評審項目,不得徇私舞弊。如發現有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將由吳中生態環境局上報至市級環保專項資金評審專家庫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財政部門及所屬單位在受理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合同簽訂、項目驗收、資金撥付等環節,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吳中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即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1231日。201765日印發的《吳中區區級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吳政辦〔2017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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