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電話: 0512-66506059
通訊地址: 中國·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明溪路18號
郵 編: 215104
聯系單位: 蘇州吳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公開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發文時間 |
相關附件 |
1 |
蘇州軌道交通7號線天鵝蕩車輛段 及4號線支線停車場上蓋開發項目 |
吳開管委審環建〔2022〕15號 |
2022/3/16 |
附件一 |
附件一:
蘇州吳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吳開管委審環建〔2022〕15號
關于對蘇州軌道交通7號線天鵝蕩車輛段及4號線支線停車場上蓋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蘇州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我國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你公司報送的《蘇州軌道交通7號線天鵝蕩車輛段及4號線支線停車場上蓋開發項目報告表》(項目編號:9p26e6,以下簡稱報告表)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建設地點位于蘇州吳中區東太湖路以南、蘇旺路以東地塊內。本項目擬將現有4號線支線停車場部分建筑、設施及原有平臺拆除并進行上蓋平臺建設,上蓋平臺總建筑面積約36萬平方米。
二、根據你公司委托蘇州市環科環保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編制人員:徐正龍,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號:2016035320352015320501000003,信用編號:BH005164)編制的《報告表》結論和技術評估(南培評估〔2022〕024號)報告,該項目施工期將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在切實落實各項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范,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前提下,從環保角度分析,該項目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可得到緩解和控制。我單位原則同意《報告表》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三、該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在項目工程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中,須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并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 施工廢水經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沖洗路面、灑水抑塵等,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22440噸)接管至太湖新城污水處理廠,執行太湖新城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
2. 施工現場采取設置圍擋、防塵網、定期灑水抑塵、工程材料密閉等有效措施控制揚塵,產生的粉塵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
3. 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布局廠區強噪聲聲源,妥善安排施工機械作業時間,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降噪措施。廠界排放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排放限值。
4.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分類收集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實現固體廢物“零排放”。建筑垃圾運往指定場所回填,生活垃圾委托專業單位回收或處理,不得隨意拋棄轉移,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四、該項目實施后,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辦理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五、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該工程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六、建設單位是該建設項目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收到批復后須及時將該項目報告的最終版本予以公開。同時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環發〔2015〕162號)做好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開工作。
七、如該項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化,應執行最新的排放標準。
八、該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設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須報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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