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為第 1 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吳征地告〔2023〕22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甪直鎮、甪直鎮前港村、甪直鎮湖浜村、甪直鎮澄墩村、甪直鎮瑤盛村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被征地單位 |
地類面積(公頃) |
|||
農用地 |
建設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含耕地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 |
1.1813 |
0.9560 |
/ |
0.0037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原澄墩村八組 |
0.1607 |
0.1194 |
0.0765 |
0.0142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原澄墩村七組 |
0.2136 |
0.1861 |
/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原澄墩村十二組 |
0.7918 |
0.7478 |
/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原澄墩村十一組 |
0.2685 |
0.2416 |
/ |
0.0019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原澄墩村十組 |
0.3925 |
0.2160 |
0.0399 |
0.0163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原澄墩村四組 |
0.2871 |
0.2803 |
0.1053 |
0.0003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原澄墩村五組 |
0.0109 |
0.0006 |
/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原大姚村八組 |
0.4435 |
0.4374 |
/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原大姚村六組 |
0.4166 |
0.3356 |
0.1710 |
0.0175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澄墩村原大姚村七組 |
0.3318 |
0.3223 |
/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湖浜村第八村民小組 |
0.1319 |
0.0158 |
/ |
0.0040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湖浜村第二村民小組 |
1.1021 |
1.0540 |
0.1598 |
0.0003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湖浜村第七村民小組 |
0.2671 |
0.2481 |
/ |
0.0004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湖浜村第三村民小組 |
0.0047 |
0.0047 |
0.0454 |
0.0196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湖浜村 |
1.2855 |
0.8101 |
/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 |
0.2887 |
0.0234 |
0.0001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前港村第八村民小組 |
0.0514 |
0.0514 |
/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前港村第九村民小組 |
0.4795 |
0.4551 |
0.0033 |
0.0012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前港村第十二村民小組 |
0.1744 |
0.1176 |
0.2781 |
0.0511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前港村第十六村民小組 |
0.9666 |
0.7272 |
0.2758 |
0.0033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前港村第十五村民小組 |
0.2128 |
0.1867 |
/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前港村第十一村民小組 |
0.0662 |
0.0650 |
0.0460 |
0.0249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前港村 |
0.1360 |
0.1360 |
/ |
0.0199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瑤盛村原仁德村四組 |
0.5008 |
0.4586 |
/ |
0.0003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瑤盛村原沙塔村四組 |
0.4216 |
0.0038 |
/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瑤盛村原沙塔村五組 |
1.0537 |
0.5905 |
0.3212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瑤盛村原瑤盛村六組 |
0.4208 |
/ |
/ |
/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瑤盛村原瑤盛村七組 |
0.3039 |
0.0779 |
0.0665 |
0.0175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瑤盛村原瑤盛村三組 |
0.1787 |
/ |
/ |
0.0020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瑤盛村原瑤盛村四組 |
0.3895 |
/ |
/ |
0.0004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瑤盛村原贊頭村八組 |
0.1969 |
/ |
/ |
0.0077 |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瑤盛村原贊頭村六組 |
0.0378 |
0.0347 |
0.1671 |
0.0133 |
合計 |
13.1689 |
8.9037 |
1.7560 |
0.2198 |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蘇州市吳中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吳政發〔2020〕72號)、《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按《甪直鎮農業性清障補償實施細則》(甪政發〔2020〕15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農村村民住宅補償標準
按《通蘇嘉甬鐵路項目甪直段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甪政發〔2023〕14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的規定執行。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進行保障。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cpcoupon.com/szwz/tdzszyqk/list.shtml)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日,自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9月2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3年9月2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地址為: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人民政府(聯系人:金斐;電話:66078852;郵編:2150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9月2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人民政府(聯系人:金斐;電話:66078852;)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附圖1~附圖5)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
附圖1:
附圖2:
附圖3:
附圖4:
附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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